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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7-25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事情,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事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构,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继续、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催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洁净继续。 第三条   党的问责事情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卖力、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事情是由党组织凭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工具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事情部分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卖力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规模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加入决策和事情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目标政策、党中央的决策安排没有获得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理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爆发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泛起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爆发卑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划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应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卖力、不继续,党内监督乏力,该发明的问题没有发明,发明问题不报告不处理、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事情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失职,统领规模内有令不可、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卑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不坚决、不扎实,统领规模内糜烂蔓延势头没有获得有效停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糜烂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法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拭魅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规模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法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规模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当现职的,应当凭据情况接纳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降职、免职等步伐。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治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事情部分有权接纳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接纳纪律处分方法问责,凭据党章和有关党内规则划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实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催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分通报,组织部分应当将问责决定质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分备案;涉及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集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范问题通报曝光制度,接纳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果真。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卑劣、结果严重的,岂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步伐。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划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有关问责的划定,凡与本条例纷歧致的,凭据本条例执行。

2016

05-30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增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绝深化,该准则已不可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古板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提倡、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事情的重要基础性规则,是对党章划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结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品德追求,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增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继续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楷模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动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宽大党员要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和发挥党的优良古板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分在执行《准则》历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基础宗旨,必须继续发挥党的优良古板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品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古板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一条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坚持公私明白,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洁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刻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贡献。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坚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基础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品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动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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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生长,该条例已不可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划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关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则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包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规律则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要继续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卖力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发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可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继续、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宽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执规律则,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则的模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划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分在执行《条例》历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规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包管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包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规律则的贯彻执行,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安排。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执规律则。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差别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六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违反国家执规律则,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品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取消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步伐:   (一)改组;   (二)解散。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   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是指取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准时,应当明确是取消其一切职务照旧某个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某个职务,必须取消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取消。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划定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留党观察处分,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留党观察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取消。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依照划定。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含留党观察)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四条   关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组成员,除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含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五条   关于全体或者大都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关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挂号,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切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纠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划定予以追究。第十六条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爆发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体现的。第十七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八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历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划定的。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

2016

05-30

关于严明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申报纪律的通知

榆纪发2015[3]号 关于严明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申报纪律的通知   各县区委、纪委,市委各部分,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分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各纪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弛而不息纠正“四风”,凭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和《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严禁党和国家事情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划定》(榆办字[2014]109号),现就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申报事情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申报工具。 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运动的事情人员和已退泛起职但尚未治理退休手续的干部操办自己、直系亲属的婚丧事宜,均应按划定进行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划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申报。 二、严格申报制度。 单位主要卖力人操办婚庆事宜,在操办7个事情日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本单位纪检组(纪委)书面申报。单位其他申报工具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在操办7个事情日前,向本单位主要卖力人和纪检组(纪委)书面申报,经批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后方可治理。婚丧事宜后10个事情日内,申报人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加入人数、使用车辆、运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经单位纪检组(纪委)签注意见后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外地本部分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实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增强对班子成员及统领规模申报工具的治理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法,运用宽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增强对党和国家事情人员婚丧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四、坚决查处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从执纪,对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进行诫勉谈话;严格“一案双查”,对违反划定大操大办、造成卑劣影响的,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又要严查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并在全市果真通报曝光,确保严禁党和国家事情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划定》落实到位。   附:1、《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2、《单位主要卖力人治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3、《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报告表》(事后)   中共榆林市纪委   2015年4月29日 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担规模   联系电话   事由   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子/女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其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宴请时间   宴请所在   宴请人数   宴请规模   遵守纪律划定   (一)禁绝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禁绝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禁绝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禁绝以分批次、多所在治理,或者接纳划分宴请、化整为零的方法变相大操大办; (五)禁绝影响正常公务运动、事情秩序; (六)禁绝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运动或封建迷信运动; (七)禁绝向事情分担规模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效劳工具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纪检监察机构 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要卖力人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主要卖力人治理婚庆事宜申报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担规模   联系电话   事由   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子/女姓名   单位及职务   其配偶姓名   单位及职务   宴请时间   宴请所在   宴请人数   宴请规模   遵守纪律划定   (一)禁绝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禁绝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禁绝收受非亲戚关系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禁绝以分批次、多所在治理,或者接纳划分宴请、化整为零的方法变相大操大办; (五)禁绝影响正常公务运动、事情秩序; (六)禁绝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运动或封建迷信运动; (七)禁绝向事情分担规模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效劳工具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本单位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上级纪检 监察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党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报告表(事后) 姓名   单位及职务   分担规模   联系电话   事由   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加入人数、使用车辆、运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情况 (盖章):年月日 报告人(签名):   年月日

2016

05-30

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步伐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避免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凭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事情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运动的事情人员(含已退泛起职但尚未治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阻挡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婚嫁事宜申报人应在举办的7个事情日前向单位主要卖力人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申报。申报人为市管干部的,应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申报。申报人为省管干部的,在按划定向市委和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申报的同时,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备案。丧葬事宜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方法实时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划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第五条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实行事后报告制度。由申报人在婚丧事宜治理后10个事情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加入人数、使用车辆、运动规模、治理用度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书面报告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分备案。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不得凌驾200人(20桌),礼金一般不得凌驾300元。   第七条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文定、乔迁新居、庆生祝寿、子女升学等喜庆事宜,一律不得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治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划定。   (一)禁绝借机敛财;   (二)禁绝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禁绝使用治理或效劳工具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禁绝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禁绝以分批次、多所在或事后酬客等方法变相大操大办;   (六)禁绝滋扰和故障正常的生产、生活、事情、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   (七)禁绝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运动或封建迷信运动;   (八)禁绝向治理效劳工具送请柬、发短(微)信、打招呼。   第九条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划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划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对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的教育、监督、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对党员和国家事情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划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参照本步伐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步伐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卖力解释。   第十三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划定与本步伐纷歧致的,以本步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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